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通常发生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要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下。然而,如果对方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不需要抵扣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或者虽然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但该项业务属于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形时,则可以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具体来说,当交易双方中一方是一般纳税人,并且该方希望利用进项税额来抵扣其应缴的销项税额时,就需要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专用发票上详细记录了购货方所支付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以及相应的税款信息,这对于计算和申报纳税至关重要。
相比之下,对于那些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参与者——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或是某些特定类型的组织机构,他们可能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给他们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足够了。这种类型的发票虽然也包含了必要的财务数据,但它不具备用于抵扣的功能。
此外,即使是在涉及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也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使得无法使用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例如,某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可能被政府规定为不可抵扣项目,这时同样只能采用普通发票来完成交易并记录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