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的要求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扩抵政策开始实施,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