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下的车辆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因此,对于租赁车辆的企业而言,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然而,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费用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自己购买并拥有的车辆,实际发生的通行费和车辆保险费等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