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计算公式为:
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 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新增投资成本
如果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