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代购货物行为的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来说:
(一)如果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则该行为不会被征收增值税; (二)销货方需要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需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
手续费。
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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