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两则”之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将调整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具体来说,第二条明确指出,当企业启用新的账簿并开始执行“两则”时,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将按照新增部分的万分之五减半征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