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免税项目的范围包括:……(三)*9款第(七)项所述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特指其他个人曾经使用过的物品。
由此可知,能够享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义务人仅限于个人。若物品为企业所使用,例如设备等固定资产,则这些物品并不在免税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