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89号:在新的税法框架下,开(筹)办费未被明确归类为长期待摊费用。这意味着企业在开始经营的当年可以选择将这笔费用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企业做出选择,便不能更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该条例的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中提到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进行分期摊销。同时,这些支出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