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办事处怎么注销税务登记啊?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6条,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需结清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缴销发票和相关税务证件。第113条明确指出,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生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5条规定,当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动、驻在期结束或提前终止业务时,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此外,代表机构还需在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进行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办法由第11条确认,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