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文件均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说明。
依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所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其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实际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之和。若超出此限额,则超出部分可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继续抵扣。然而,如果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五年都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完全抵扣,那么从第六年开始,允许将这些未被抵扣的损失一次性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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