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代购货物的行为,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将征收增值税。
首先,受托方不得垫付资金。(一)
其次,销货方需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负责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二)
最后,受托方应根据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进行结算货款,并额外收取
手续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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