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内地怎么交个税呢?

(一)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安排》规定,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人活动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在内地征税:

1、在内地拥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用于开展经营活动。内地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在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时间内在内地停留。内地仅对在此期间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非独立个人劳务:

对于香港居民因在内地从事受雇活动而获得的报酬,除符合以下全部三个条件外,应在内地征税:

1、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香港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境内企业高管兼任董事:

香港居民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应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内地税法规定,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个人所得税;董事会成员兼任的高层管理职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但其取得的非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则不依照此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四)表演家和运动员:

1、香港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内地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内地征税。

2、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同样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地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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