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自2011年2月起,机打发票成为唯一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手写发票均视为无效,且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收。此外,第二十三条要求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