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不慎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他们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是记账凭证。
若纳税人丢失的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那么他们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退税凭证。反之,如果纳税人丢失的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则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