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隔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认证期限内,无需重新开票。
若发生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的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购买方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则需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