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了在纳税年度内,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既不归还这笔款项,也没有将其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这部分未归还的借款将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一种红利分配。因此,这部分资金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来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