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可以扣除。此外,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也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除非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其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内可被准许扣除。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则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中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