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滞纳金收入需要缴纳的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价外费用涵盖了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些费用无论在会计制度中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