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概述: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须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在同一窗口完成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的申报缴纳。
3. 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应按以下顺序操作:
1. 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须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 到税务指定窗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4. 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细化、更具指向性和可操作性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确保简化优化办税流程得到有效实施。
三、对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