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以旧换新策略销售商品时,必须依据新商品的现行售价来计算销售额,而不应扣除旧商品的购入成本。销售新品与回收旧货是两项独立的商业活动,它们的交易额不能相互抵消。在公平交易的环境下,旧货的折价和买方支付的货币总和应等同于新商品的含税市场价值,因此,应通过计算旧货的折价加上买方支付的额外金额来确定含税销售收入,随后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来确认最终的销售收入。
当销售方回收旧商品后,对这些旧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将其卖给废旧物资回收机构;二是将其作为资源进行回收再利用;三是为了防止废弃旧商品对环境造成污染(例如旧电池),企业会选择综合处理回收的旧商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企业在获得旧商品后通常会先将其作为存货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将它们的价值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由于一般无法获得旧商品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因此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账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