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09年首份公告,宣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将不再被视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此外,从2009年4月1日起,所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都将被禁止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