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依然被归类为增值税的货物范畴。这类货物既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除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物品的定义,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中对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规定。
因此,当企业销售这些边角废料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适用税率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