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涉及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这些进项税金需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进行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