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总局关于确认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在采用买一赠一或其他类似的组合销售方式推广自身产品时,这种促销行为不应被视为捐赠活动。相反,它要求企业必须根据各项被促销商品在公允市场中的价值比例,来合理分摊并计算每项商品的销售收入。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财务处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