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这意味着,如果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那么对应的货物进项税额若已被认证并抵扣,就必须执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