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预收物业费的税务问题时,我们需遵循特定的规则。首先,对于已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于发票开具当日。然而,若未开具发票,那么即便在提供物业服务前收到了款项,这些款项也不被视为收讫销售款项。因此,不能立即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正确的做法是在每个月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之后,再确认相应的增值税收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上关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是按月进行的,这一做法与上述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保持一致,没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