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进行再投资时,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即退还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缴纳所得税的一部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如果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如果再投资不满五年就撤出,那么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