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发票先开具,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准。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则是在报关进口的当天产生。
此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也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致。
通常而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一旦确定,纳税人应当立即开具发票并交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