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当企业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缴足其应缴资本额时,该企业在对外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如果这部分利息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和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相当,则这些利息不应被视为企业的合理支出。相反,这些利息应由企业投资者自行承担,并且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