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给客户试用算销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当货物、财产、劳务被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然而,这一规定有例外情况,即如果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有其他特别规定,则不适用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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