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要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税务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总之,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导,有助于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