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对于生产水泥熟料时,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达到或超过30%的情况,该类水泥熟料在增值税方面将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