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后,才能在相应的年度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