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七条,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当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时,适用税率为30%。
若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50%,但未达到其100%的部分,则税率提升至40%。
对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进一步上调至50%。
最后,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将设定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