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企业同时拥有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时,当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的亏损额应当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上免税项目的所得后的余额。如果纳税人在应税项目中有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那么免税项目的所得应该用于弥补这些以前的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