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如果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然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不仅会责令其限期缴纳,还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