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的捐赠货币性资产必须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则需按接收时的资产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同样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缴税。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难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这部分收入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分配到各个年度中。此外,当企业使用这些由捐赠得到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投资等时,或是将来出售这些资产时,都可以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来计算结转存货的销售成本、转让投资的收益或者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