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选择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或减税条件时,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这些优惠,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一旦做出此决定,在接下来的36个月内,该企业将无法重新申请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