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信息能手写吗?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允许手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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