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时,新公司开发票吗?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或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此类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开具发票。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