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能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进行税务处理。然而,如果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那么折扣额将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