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增值税时,若项目可以抵扣,则应将其记录在“进项税额”专栏中。这包括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支付或负担的、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的增值税额。这种抵扣体现在报表中的应交税费部分,或者作为留底体现在其他流动资产中。
对于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则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并在报表的固定资产项目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