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八、对于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如果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此类决策需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