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能计提折旧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历史成本为准。所谓历史成本,指的是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支付的成本。在持有这些资产期间,除非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别规定,否则资产的增值或减值不应影响其计税基础。这意味着,即便是评估后的资产价值增加,由此产生的额外折旧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