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实现日期,通常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为准。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需要税务机关审批,而备案类则无需审批,只需进行登记备案即可。纳税人若想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必须提交相关资料并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能执行。如果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未经审批确认,纳税人将无法享受减免税。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仅需提请备案,并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之日起执行。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不得享受减免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范畴,因此可以申请备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