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于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其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这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此外,如果宗地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