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纳税人,而被告则是税务机关。争议的核心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并请求法院裁决双方之间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对税收法规的不满,则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在加强税务司法、推动依法征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有助于确保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征收管理,而且还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