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于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若未能提供该证明,项目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则该项目部应被视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项目部还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实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其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