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涵盖了销售(包含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等行为。
特殊项目:包括货物期货(涵盖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实物交割时需要缴纳增值税;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处理死当物品的业务;寄售业出售委托人寄售的物品;集邮商品的生产与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情形在增值税法规中被视为等同于销售货物,同样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情形包括: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为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同一县市除外);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非应税项目;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