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时,企业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对于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单位使用的情况,则需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用作税前扣除的依据。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